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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盧珽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道國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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