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6,司促,42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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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藍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藍國芬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78875元整自民國10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88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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