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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陳敏雄
債 務 人 蔡慈惠
一、【一】債務人陳敏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一)債務人陳敏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整元,及其中(1)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敏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慈惠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敏雄於民國100年9月27日,邀同債務人蔡慈惠向債權人借款5,000,000元整(其中含3,500,000元週轉金額度),約定民國120年09月27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4%),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貸款契約書為證。
(二)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303,206元外,其餘4,696,794元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陳敏雄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2,500,000元整及354,000元整,約定民國118年10月24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9%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99%),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貸款契約書為證。
(四)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300,808元及48,687元外,其餘2,199,192元及311,313元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款約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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