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
- 三、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
-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
- 五、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
- 六、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 七、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 八、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
- 九、聲請人應說明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 十、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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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麗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所有財產、全部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資、加給、獎金等;
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亦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處下載)。
三、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七、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請一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應說明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十、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未成立,請詳實說明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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