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6,司促,440,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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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債 務 人 謝永平
債 務 人 張慶龍

一、(一)債務人謝永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永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慶龍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永平等二人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500%計付。

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180,000元及至106年3月14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謝永平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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