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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余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如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每月領取勞保退休金每月約新臺幣6千元,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提出每月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據資料。
六、請說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完畢,因聲請人於調解時無法提出任何清償方案,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清償該筆債務,並提出最新之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
七、聲請人目前是否尚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使用中?其用途為何?每月刷卡金額如何償還?由誰償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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