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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王來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女等50人間請求共有物變價分割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方王淑女等50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
│地號 │面積(平│公告現值(│原告分割│訴訟標的價│
│ │方公尺)│新臺幣:元│後可得之│額(新臺幣│
│ │ │/平方公尺 │潛在應有│:元/元以 │
│ │ │) │部分 │下四捨五入│
│ │ │ │ │) │
├───────┼────┼─────┼────┼─────┤
│澎湖縣白沙鄉鎮│633.53 │2,600 │70分之1 │23,531 │
│海新段310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澎湖縣白沙鄉鎮│174.90 │2,600 │40分之1 │11,369 │
│海新段354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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