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呂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凱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吳凱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