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8,司促,25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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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蕙如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6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60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洪蕙如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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