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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原名: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805 元,應繳納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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