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司促,104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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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朱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李朱明已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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