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司促,1109,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琬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 期) 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許琬玲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3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78601元整自民國109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860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