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許睿洸
訴訟代理人 許芸華
魏君陵
被 告 許元利
許進堂
許明智
許進良
許佳鈺
劉櫻虹
陳桓浩
許晉豪
許晉豐
陳瑞成
陳瑞豐
陳素卿
陳素暖
洪家仁
王華山
王丁泉
王寶瑛
李王寶珠
王寶珍
于許月惠
許隆逸
許隆譁
周佳葦
周佳慶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真
周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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