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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蓋維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杞盛、陳翁罔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依據被繼承人陳石禮於民國109 年12月間向其借款新台幣( 下同) 70萬元,並於110 年1 月5 日開立票面金額140 萬元之本票予其收執,詎屆期持票向被繼承人陳石禮提示,未獲付款。
因得知被繼承人陳石禮已於110 年2月22日死亡,爰依法向其繼承人陳杞盛、陳翁罔架請求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石禮之遺產範圍內向其給付被繼承人陳石禮所簽發之票款。
惟被繼承人陳石禮之繼承人陳杞盛、陳翁罔架、陳石城及陳素梅皆已合法拋棄繼承在案,此有本院家事庭之回函在卷可稽,是陳杞盛、陳翁罔架既未因繼承而承受本件債務,自非本件債權之債務人,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杞盛、陳翁罔架核發支付命令係屬無理由,依首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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