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法,2,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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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辛清二即財團法人辛氏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之主任
委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辛氏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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