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補,1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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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盧春綢
李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下稱系爭買賣契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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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澎湖縣○○○○○段0000地號 101.09 全部 澎湖巿○○巿○○段0000地號 37.45 1/4 澎湖縣○○○○○段000○號 149.5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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