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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郭心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島澳七七有限公司、葉生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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