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抗 告 人 翁明志
即 相對人
一、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及提出抗告理由,致程式有所欠缺。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書狀載明抗告理由。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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