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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追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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