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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興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
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
故嚴重病人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者,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即屬提審法第5條第1項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情形,法院無庸發提審票予以審查,得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屬於嚴重病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對此拒絕接受,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遂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制住院申請,再經該部審查會決定通知書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卷附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診斷證明書、聲請人病歷、護理紀錄單等件為證。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依上說明理由,自無庸再發提審票,將其解交而為審查,應逕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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