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清煉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淑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69,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8,5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