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補,3,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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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臣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彬間拒絕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所依據之法條或何種法律關係?);

訴之聲明亦應具體、明確。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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