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月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聖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111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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