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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文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菀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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