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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宥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例回郵 信封)。
(二)陳報清償期及提出約定清償期之契約。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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