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建,1,2024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益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112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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