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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辛○
被 告 庚○○
丁○○
己○○
乙○○
丙○○
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計算,並依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等3人繼承被繼承人呂輝國之應繼分8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三、提出被繼承人呂天得及呂輝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呂輝國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若遺產中有附表所示以外之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建物課稅資料。
並斟酌是否一併追加。
五、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之被代位人呂耀能與原告間似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應斟酌是否提出對呂耀能代位之權利依據?如無可代位請求之權利,原告應斟酌是否須具狀追加呂耀能為被告?
六、原告似未將被代位人外之全部公同共有人列為被告起訴,本件當事人適格似有欠缺,原告應斟酌是否須具狀追加為被告?
七、提出全體被告(含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全體被告(含追加被告)中有死亡者,應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八、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上述補正事項,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並按最終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呂耀能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162.29 6,200元 1/8 31,444元 2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1,038.89 6,200元 1/8 201,285元 計算式:(162.29+1038.89)×6200×1/4×1/8=232,728.625(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232,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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