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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洪國書
特別代理人 洪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婆的澎湖灣娛樂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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