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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昱陽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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