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訴,65,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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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趙娸妤
被上訴人
即被告陳許採雲
辛許彩霧
許彩霹
許周文
許周武
許周誠
許周全
趙惠蘭
趙子婷
趙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上訴人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9,666元【計算式:29,188.5元+19,131元+20,646元+67,500元+46,350元+48,057元+78,531元+239,967元+67,752元+82,543.5元=699,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蓁
附表:
土地坐落:澎湖縣湖西鄉○○○○段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1年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上訴人潛在應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
0
000
194.59
1,200元
1/8
29,188.5元
0
000
127.54
1,200元
1/8
19,131元
0
000
137.64
1,200元
1/8
20,646元
0
000
000
1,200元
1/8
67,500元
0
000
000
1,200元
1/8
46,350元
0
000
320.38
1,200元
1/8
48,057元
0
0000
523.54
1,200元
1/8
78,531元
0
0000
1,599.78
1,200元
1/8
239,967元
0
0000
451.68
1,200元
1/8
67,752元
00
0000
550.29
1,200元
1/8
82,5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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