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974,202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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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許敬強
債 務 人 盈勝有限公司(即盈勝舞台特效煙火工程有限公
司) 設澎湖縣○○鄉○○村○○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昭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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