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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林玠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豐猷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陳報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顏豐猷積欠債務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3月1日之利息暨違約金)。
㈡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段000地號土地、○○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鄉○○○段0000地號土地、○○段0000、0000地號土地、○○鄉○○段0000地號土地、○○○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澎湖縣○○市○○段000○0000○號建物、○○段000建號建物、○○段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12日、16日之顏豐猷、洪宇欣夫妻贈與事件之申登相關資料。
二、原告所提移轉前被告顏豐猷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似有缺頁不齊全之情形,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完整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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