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補,4,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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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瑞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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