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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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