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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鴻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羽婕間因112年度訴字第8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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