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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號
原 告 朱建興
被 告 朱建置
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遺產種類 價值(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應繼分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臺灣銀行存款 1,000,000元 3分之1 333,333元 臺灣銀行存款 300,000元 3分之1 100,000元 臺灣銀行存款 100,000元 3分之1 33,333元 第一銀行存款 1,174元 3分之1 391元 第一銀行存款 96元 3分之1 32元 第一銀行存款 5元 3分之1 2元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12,172元 3分之1 4,057元 澎湖縣澎湖區漁會存款 4,182元 3分之1 1,394元 抵押債權 700,000元 3分之1 233,333元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07,002元 3分之1 35,667元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520,849元 3分之1 173,616元 合計: 915,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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