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家補,22,2024071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原告胡惠媖

上列原告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胡劉秋香之法定繼承人,胡劉秋香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胡劉秋香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0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896元(計算式:11,128,963元×1/10=1,112,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蓁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面積:1,0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252,122元
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8,285.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1,046,303元
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1,07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135,428元
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38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179,962元
5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2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84,945元
6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92.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5,28,725元
7
房屋
澎湖縣○○市○○里○○街000號0樓之0
(權利範圍:全部)
529.800元
8
房屋
澎湖縣○○市○○里○○○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9,000元
9
存款
澎湖縣農會活期存款
46,282元
10
存款
馬公中正路郵局活期存款
16,396元
共計:11,128,963元
說明:
依胡劉秋香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