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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理 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
-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有如附件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
-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債權人存
- 三、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凱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
-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
- 五、聲請人在郵局、信用合作社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全部帳戶(含外幣帳戶
-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需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人為何人?負
-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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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請人張逸昇(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件: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凱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或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協商,協商結果為何?請提供相關資料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將申請結果送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並向法務部○○○○○○○申請111年6月14日至113年6月13日金錢保管分戶卡資料(含勞作金及保管金),並將申請結果送院。
五、聲請人在郵局、信用合作社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全部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或集保帳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有無人壽保單或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並敘明各保險公司名稱、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及若解除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需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人為何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各為何?聲請人之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在郵局、信用合作社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全部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或集保帳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聲請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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