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補,2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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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道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計算式(以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承受拍定價格作為起訴時交易價額):土地40萬元+建物70萬元=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0,890元。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撤回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林進慧、林必文及林金智。

三、又本院業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林金智之繼承情形,並調取拋棄繼承等相關卷證,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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