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補,32,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澎湖縣○○鄉○○○段00○號建物之門牌號碼,以及最新房屋稅稅籍資料。

二、提出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坐落於上開土地之同段17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開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