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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婕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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