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促,474,2024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陳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一中之(一)關於「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