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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6日就任為陽光阿有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公司尚有金融帳戶仍待辦理結清,清算尚未完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9月6日就任為陽光阿有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均未曾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則就任後6個月至112年3月6日為原定清算期間,聲請人於113年1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已逾原定清算期間,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以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
如逾清算逾清算期間仍准予裁定展期,則該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成具文,綜上,聲請人之清算展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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