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拍,5,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浩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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