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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周曉萱
相 對 人 謝翔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8月7日 200,000元 未載 CH291525 未載受款人 002 111年12月20日 200,000元 未載 CH839636 未載受款人 003 112年7月13日 300,000元 未載 CH667283 未載受款人 004 112年8月7日 700,000元 未載 CH667288 未載受款人 005 112年9月12日 1,000,000元 未載 CH667293 未載受款人 006 112年10月4日 1,000,000元 未載 CH667298 未載受款人 007 112年10月26日 2,000,000元 未載 CH450752 未載受款人 008 112年11月11日 4,000,000元 未載 CH333403 未載受款人 009 112年12月5日 2,000,000元 未載 CH333406 未載受款人 010 112年12月28日 4,000,000元 未載 CH333407 未載受款人 011 113年1月11日 3,000,000元 未載 CH333409 未載受款人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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