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票,4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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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請人張秀婷
相對人榕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程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均已屆期,經於民國113年8月9日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2年6月29日
2600,000元
未載
113年8月10日
CH285213
受款人張秀婷
002
112年6月29日
 650,000元
未載
113年8月10日
CH285215
受款人張秀婷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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