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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建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0號)之母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建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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