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消債更,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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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程美蓮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提出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聲請人自陳「名下有一部代步的老舊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該車之照片及價值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請如實陳報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五、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何以陳報「房貸」為負債原因之一?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六、請聲請人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
又聲請人自陳「現與女兒同住」,則有無共同分擔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若有,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租金轉帳或租金收取紀錄、水電瓦斯費單據);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有支出每月手機費新臺幣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提出相關繳費單據。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聲請人應就提出之郵局帳戶明細內,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例如包含但不限於:「森森百」、「東森得易」、「呂碧華」等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所有保險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若有,數額若干?並自行先向保險公司取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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