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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鄭秀娟
代理人陳靜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一、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二、聲請人主張現檳榔攤工作,每月薪資如何領取?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有多筆記載「其他款項」、「網路轉帳」之不明款項存入,本院僅統計112年5月至同年12月(除7、8月外),每月分別有新臺幣1至5萬元不等款項存入,是否除上開檳榔攤工作薪資收入外,尚有經營或兼職其他工作?並釋明上開款項來源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請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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