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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紀天成
代理人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患有糖尿病,請提出診斷證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郵局、合作金庫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聲請人應就提出之帳戶明細內,如有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台灣人壽保單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若有,數額若干?並自行先向該保險公司取得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才60歲左右而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5年(況且現代社會也越來越趨向65歲後繼續工作),請具體說明為何僅因年齡問題而無法工作?是否尚有其他情形?請具體說明原因並提出事證!
五、聲請人配偶從事何工作?月收入約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學歷及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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